需要配套的国家政策措施
1.国家加大对环保的投入,改变传统的事前直接投入项目建设的方式,改为产生了实际效果后的事后铺贴或者奖励。每年国家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建立国家环保产业发展基金,用于环境保护先进技术的开发转化、示范工程、产业化应用产生实际绩效后的奖励资金,以及国家重大环境治理项目的周转资金、贷款贴息、污染物排放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优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奖励、地方政府改善环境质量成就突出的奖励等。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的投入也可以照此办理。
2.为民间资本进入环保
市场提供渠道和保障,平等对待民间投资者,消除投资障碍,降低投资风险,保障合理的投资利润,加强环境服务质量考核,严惩违反环境服务合同行为,保障相关方的合法利益。
3.按排污水平实行差别性税收
政策,以国家环境污染物标准(排放许可总量),设定基本的税收基数,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或排放许可总量的),按基本的基数收税;对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或者排放许可总量的),按照超标排放的倍数(或超出排放许可总量的排放量)收税;对优于国家排放标准(低于排放许可总量)的,按照低于的排放倍数(或者减少排放许可的数量),减税或者免税。建立环境服务所得税减免政策、环保设备和服务出口退税政策。
4.环境服务提供的环境质量产品实行按质论价或者优质优价政策,把环境服务质量绩效的好坏与环境服务企业的经济收益挂钩,加快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权交易政策。
本文摘选:《绿色金融观察》2015年第2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