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道汇总了中国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的公开ccer数据信息,并且根据上海针对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用于配额清缴的政策,我们对备案的CCER做了预测和解读。
2014年9月26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备案审核会第一次上会14个项目,10个项目产生的CCER完成了备案,共计签发649万吨CCER。其中没有核证减排量产生于2013年1月1日后开始运行的项目,即该次会议上没有可以用于上海企业履约的SHCCER。
2014年12月9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备案审核会第二次上会18个项目,其中包括二次上会的4个项目,有2个项目未过会,16个项目产生的CCER完成了备案,共计签发771万吨CCER。16个项目中2013年后有减排量的项目只有格尔木阳光能源有限公司20MW光伏发电项目,根据其监测报告,计入期为2011年12月17日-2014年7月26日共计68,157 tCO2e,按照上海规则不能用来履约,因此第二次上会过会的16个项目没有核证减排量产生于2013年1月1日后开始运行的项目,即该次会议上没有可以用于上海企业履约的CCER。
2015年2月13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备案审核会第三次上会24个项目(其中二连浩特项目有3个监测期)。其中满足上海履约条件的项目有:
华能唐山丰南区黑沿子风电场一期工程:72547吨;
中广核大悟擂鼓台风电场工程项目:34746吨;
中广核大悟五岳山风电场工程项目:115911吨;
中广核大悟五岳山风电场工程二期项目:31117吨;
中广核利川柏杨坝风电场工程项目:54812吨;
白龙江汉王水电站项目:137376吨;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凉州区5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20730吨。
2015年4月29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备案审核会第四次上会32个项目,考虑到从召开减排量备案审核会到减排量备案需要2个多月时间,此外还需预留项目业主开户、交易时间。第四次上会的减排量极有可能赶不上2015年6月15日的清缴期限。
因此2015年能够在上海用于履约的CCER项目或许只有7个,共计467239吨。考虑到部分项目可以在
北京、天津、湖北、广东、
深圳进行履约,而且目前各试点省市的
碳配额价格差异较大,5月6日,北京碳配额价格达到50.46元/吨,深圳2014碳配额价格为40.95元/吨,而上海当天碳配额收盘价为28.9元/吨,且近期价格持续低于30元/吨,在CCER供求不平衡的情况下,CCER将优先流向价格高的试点地区。近期优质的CCER的抢购将相当激烈。
碳道应上海部分控排企业要求,提供CCER中间业务,为上海控排企业寻找优质可履约CCER,有意向的业主请与碳道联系。
附相关政策:
【国家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2年6月13日印发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
第七条 国家主管部门建立并管理国家自愿减排交易登记簿(以下简称“国家登记簿”),用于登记经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详细记录项目基本信息及减排量备案、交易、注销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经备案后,在国家登记薄登记并在经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交易。用于抵消
碳排放的减排量,应于交易完成后在国家登记薄中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应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依据交易机构制定的交易细则进行交易。
经备案的交易机构的交易系统与国家登记簿连接,实时记录减排量变更情况。
【上海政策】
(1)《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2013年11月20日起施行
办法提及:
第三章 碳排放核查与配额清缴第十七条 (抵销机制)
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可以将一定比例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用于配 额清缴。用于清缴时,每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当于 1 吨碳排放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清缴比例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在其排放边界范围内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用于本市的配额清缴。
(2)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上海市 2013- 2015 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方案》 (沪发改环资〔2013〕168 号)
方案提及:
四、配额使用
试点企业可以将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用于配额清缴。用于清缴时,每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当于 1 吨碳排放配额,使用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该年度通过 分配取得的配额量的 5%。
(3)《关于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期间有关抵消机制使用规定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5〕3号)
通知提及:
抵消机制
: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可使用一定比例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用于配额清缴。用于清缴时,每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当于1吨碳排放配额。
使用条件
:本市试点企业在将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用于配额清缴时,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1、清缴时,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使用比例不得超过试点企业该年度通过分配取得的配额量的5%。
2、可用于抵消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应为2013年1月1日后实际产生的减排量。本市试点企业排放边界范围内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用于本市的配额清缴。
3、用于抵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注册登记。
(4)《关于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期间进一步规范使用抵消机制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5〕53号)
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和《上海市2013-2015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方案》有关要求,我委于2015年1月8日发布了《关于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期间有关抵消机制使用规定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5]3号),明确本市试点企业在将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用于配额清缴时,所使用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应为2013年1月1日后实际产生的减排量。
鉴于现阶段国家登记注册系统对项目减排量的标注和识别方式的实际情况,为有效落实和执行本市抵消机制使用的有关规定,经认真研究,现明确本市试点企业在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进行履约清缴时,所用于抵消的自愿减排项目,应该是其所有核证减排量均产生于2013年1月1日后的项目。
试点企业如使用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进行履约清缴的,应该在每年6月15日前提交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