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又称为“地球高峰会”)上,155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此系清洁发展机制根本母法。 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届缔约国会议,通过具法律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用10款文字“确定一种清洁发展机制”。2001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七届缔约国会议,通过落实《京都议定书》机制的一系列决定文件,称为“马拉喀什文件”,包括:
第15/Cp.7号决定“《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机制的原则、性质和范围”;
第16/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指南”;
第17/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确定的清洁发展机制的方式和程序”;
第18/Cp.7号决定“《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的排放量贸易的方式、规则和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