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5-10 09:58 来源: 易碳家-中国碳交易网 |作者: 发改委
(一)燃煤燃气纯发电机组
采用基准法分配配额,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预发配额=∑ni=1机组预发配额=∑ni=1(机组2013年度发电量×容量基准线×年度下降系数)
企业额定配额=∑ni=1(机组预发配额×机组产量修正因子)
机组产量修正因子=机组2014年度发电量÷机组2013年度发电量
其中:
n:机组数量;
年度下降系数:1;
容量基准线按机组类型分列如下:
机组类型 | 基准值(克CO2/千瓦时) | ||
燃煤 | 1000MW | 825 | |
600MW | 超超临界 | 850 | |
超临界 | 865 | ||
亚临界 | 880 | ||
300MW | 非循环流化床机组 | 905 | |
循环流化床机组 | 927 | ||
300MW 以下 | 非循环流化床机组 | 965 | |
循环流化床机组 | 988 | ||
燃气 | 390MW | 390 | |
390MW以下 | 440 |
机组产量修正因子:企业用于计算产量修正因子的“机组2014年度实际发电量”以机组设计产能为上限,即当“机组2014年度实际发电量”大于机组设计产能时,直接取机组设计产能代入公式计算。机组设计产能以企业项目核准文件及可研报告等经核定的设计产能为准。
(二)热电联产机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使用煤矸石、油页岩等燃料)
采用历史法分配配额,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配额=历史年均碳排放量×年度下降系数
其中:
历史年均碳排放量:取企业2011-2013年正常年份的年均碳排放量;
年度下降系数: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