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订《节约能源法》,将需求侧
节能量交易制度单辟一章,明确指导原则和工作重点,明确节能交易的交易原则、主体、方式、地点、交易程序以及监管机制,明确政府在节能量交易制度中的职责并授权政府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
2、政府通过行政立法建立能源需求侧目录管理清单制度,针对需求侧中的建筑、
交通、制造、能源生产等具体的能源消费主体,规定适当的节能要求,设定难以承受的违法成本,拟制节能需求。
3、政府通过行政立法建立能源需求侧核查制度,在能源供应企业的协助下,对符合目录管理要求的能源消耗的绝对减少值授予节能量所有权权利证书。
4、政府通过行政立法建立全国统一的节能量所有权登记制度和开放的权利证书交易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