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展历程
1、GB13223-200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增加了对燃油机组及燃气轮机组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2)对于烟尘,取消了按炉型、除尘器类型、灰分等规定不同排放浓度的做法;
(3)对于二氧化硫,浓度控制方面所有电厂取消城乡差异;
(4)对于氮氧化物,三个阶段的燃煤、燃油机组及第III时段燃汽轮机组规定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2、GB13223-201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不再按时段划分电厂,新扩改建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汽轮机组为新建机组,其余均为现有机组;
(2)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规定新建及现有锅炉分别于2012年1月1日、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3)增加了燃煤锅炉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并要求所有燃煤锅炉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4)取消了全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规定;
(5)对重点地区增设了更为严格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