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件一缔约方国家,美国政府有义务定期向公约秘书处提交年度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并需接受国际专家团队的年度审评。迄今为止,美国已经提交了1990年至2012年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
一是美国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已经实现常态化,清单报告初稿经数百名专家评审,并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美国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由 EPA牵头并负责协调汇总,能源部、农业部、
交通部、国防部等其他机构参与并提供数据支持。美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的编制工作分为规划、编制与提交三个阶段。每年5到9月为清单规划阶段,编制机构对
方法学的进展进行评估,对需要更新的排放因子等参数进行分析,研究确定方法学并开展数据收集。10月到次年2月为清单编制阶段,在计算排放量和估算不确定性的基础上形成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报告的初稿。期间,EPA与来自美国政府部门、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咨询机构以及环境组织等十多个机构的数百名专家密切合作,通过召开专家讨论会等方式听取建议并完善初稿。此外,通过专家评审的清单报告还需经过30天的网上公示,进一步征求公众意见。次年3到4月,经公示和修改后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报告实现内部提交并最终提交给公约秘书处。
二是尽管美国政府并没有要求各州编制温室气体清单,但加州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具有完备的法律基础和专门机构,成为量化温室气体
减排的重要工具。2006年,加州议会通过了《全球变暖解决方案法》(AB 32),它是全美制定的第一个具有全面、长远的减排目标和措施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案。AB 32 要求加州在202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在1990年的水平(在经济发展保持不变的情景下,相当于减排大约15%),并指定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ARB)为该法案的领导实施机构。同年,加州议会还颁布了Assembly Bill 1803(AB 1803)法案,授权ARB从2007年起接替加州能源委员会承担加州温室气体清单的编制和更新职责,此举为加州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提供了法律基础和
政策保障。2007年11月16日,ARB发布《加州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及2020年排放限额》报告,报告估算并认可了1990年排放水平为4.27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排放4.33亿吨,森林碳吸收0.07亿吨),研究提出了2020年排放总量限额及AB 32 框架目标。此后每年5月,ARB定期发布从2000年起的最新年度加州温室气体清单报告,跟踪排放量及其变化趋势。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及更新是加州努力实现AB 32下2020年控制目标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评估加州减排进展,制定气候和能源政策的重要依据。
三是美国及加州在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方法上并不完全同步,在温室气体种类、排放源估算边界及数据来源方面也有所差异。美国国家温室气体清单遵循公约报告指南和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1996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使用能源、农业以及其他国家统计数据,估算美国境内所有人类活动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今年4月发布的2012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中能源、工业、废弃物处理领域已执行IPCC2006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中提供的改进方法,农业、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领域由于分类差异依然沿用IPCC1996指南方法,全球增温潜势(GWP)仍采用IPCC第二次评估报告(SAR)推荐值。加州最新发布的2012年温室气体清单在采用IPCC 2006年指南的同时,已率先使用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AR4)中的GWP值,而且与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相比,加州温室气体清单在核算边界、数据来源和组织结构方面呈现地区特点。加州清单除涵盖《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六种温室气体外,还包括三氟化氮(NF3)。除直接计算发生在州内的排放和吸收外,还包括本州外购
电力的间接排放,并将生物质来源的二氧化碳、州际间交通工具和联邦政府的移动源设施排放作为信息项估算,不计入排放总量。加州清单编制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对于有些工业行业,ARB使用联邦和州政府机构提供的统计数据估算,而对于电力生产、冶炼、
水泥、石灰和硝酸生产等行业,2009-2012年清单数据由加州温室气体强制报告项目(MRR)中经核查的设施数据加总而来。为聚焦减排领域、支持决策和保证可比,加州按照ARB 2008年范围计划(ARB 2008 Scoping plan)、经济行业和IPCC指南部门分类三种方式组织排放源,并发布相应数据及报告。为提高清单质量、透明度和可信度,美国国家和加州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机构均在方法改进、数据来源变化以及能力提高情况下,及时采用新方法和数据,对1990年(加州为2000年)以来的全时间序列清单数据进行重新回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