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4-24 23:23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作者: 张博
据易碳家了解到,构建我国的碳排放交易机制既要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 ,也要结合自身国情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构建我 国的碳排放交易制度 。
一、碳排放权交易主体
排放权交易主体指有资格进行排放权买卖的个人和各种组织 。市场经济强调的是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平等性。因此,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排放者,都有资格根据自身需要在市场上买进或卖出排放权 。参与碳交易市场的当事人主要有国际多边援助机构受各国或地区委托所设立的碳基金,金融机构所设立的碳基金 ,石化 、电力 、钢铁 、建筑等大型排放企业以及一些自愿减排的基金或个人。就CDM项目而言,它涉及发展中国家项目发起人 、发展中国家政府 、发达国家项目参与实体 、发达国家政府 、经营实体 、CDM 执行理事会等 。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碳排放权交易的客体为依法从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取得的“富余环境容量”,即碳容量。碳容量的确定是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构的重要基础。在贸易项下碳交易市场上,排放许可权就是商品,这种交易实际上是一个远期商 品期货交易合约。在项目碳交易市场上,减排量或减排单位则相当于常规的出口商品,可直接转让销售合同。全球碳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仍主要以传统期货交易方式进行。
三、交易合同
碳排放交易合同可以在我国现有的民商法框架内进行规制,遵循合同法的一般原则。据易碳家解到,但是,由于碳排放权人是通过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取得的对国家所有的环境容量的使用权,它与行政主管部门形成的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因此碳交易具有一定的公法属性。所以在订立排放权交易 合同的时候应为要式合同和附条件的合同。碳交易合同的订立亦应当经过碳交易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通过才能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