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4-26 14:48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作者: 张博
一、两国制度的法律地位不同
排污权交易制度始创于美国。早在1970年《清洁空气法》和1990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中就以立法的形式,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保证了该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有效推行,在实践中取得了比预期效果更为理想的成效。
目前我国的法律虽已规定有关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但有关排污权交易的相关立法并不健全,缺乏完善的法律来保障排污权交易的实施。有些地方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台了具有区域性质的排污权交易条例,但这些条例的法律地位低,适用范围窄,也缺乏进一步的实施细则。
二、交易区域不同
排污权交易的实施区域越广,就越能在更大范围内促进排污权的优化配置,节省成本。美国的酸雨计划就是在全国范围的电力行业实施的,并形成了统一市场。据易碳家了解到,目前其实施范围己覆盖全国,并形成了整套的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在大气污染及水污染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虽然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已有十多年,但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试点工作时断时续,几乎所有试点都是围绕个别问题展开的,排污权交易只是对现行政策的补充,并没有作为一项独立的政策推广,因此成效并不是很明显。
三、实施条件不同
排污权交易的有效运作依赖于很多条件,美国是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创始国,市场经济规范化以及成熟度都很高,同时又拥有完善的立法体系,因此,美国具备了推行该制度的充分条件。
而在我国完全推开排污权交易制度,还存在许多不足的因素,我国市场化程度不高,市场经济尚未规范,法律不够完善,监督管理措施也不够完备,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是需要时间的,短时间内我国还难以为排污权交易创造出良性循环的市场环境。
四、实施的监督管理方面
从“酸雨计划”中我们看出美国有较完备的排污权交易监测管理系统,美国联邦环保局依靠完备的排污权交易监测管理系统对排污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准确地提供排污信息,为开展排污权交易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我国目前只是在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如江苏、浙江两省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环境监控系统,但监控的力度不够大。目前我国的监测重点是工业污染源,而对于污染重大的农业和生活污染监测还存在很多不足。